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消息,3月3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编辑了6起依法惩治妨害抗疫秩序犯罪典型案例。 其中包括不执行航空运输领域消毒保洁等防疫措施的缪某、汪某等人阻挠传染病防控的案件。
2020年3月,南京某卫生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卫生公司)与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南京营业部签订《消毒处理委托协议书》,由某卫生公司承办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在南京禄口国际机场的飞机消毒处理服务业务。 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某卫生公司根据民航局和海关总署发布的相关防控方案和操作技术指南,制定了该公司《检疫处理操作(新冠肺炎)方案》 (以下简称《方案》 )。 《方案》起草过程中,某卫生公司缪某总经理、机场检疫处理部和质量技术部副总经理汪某、机场检疫处理部副总经理杨某等人对上述操作技术指南中“应当用含消毒剂的抹布擦拭重点部位”等规定,颇费周折2020年4月,由某卫生公司《方案》实施。 在后续消毒工作中,某卫生单位未组织开展新冠肺炎病毒消毒工作培训,普遍存在消毒工作中消毒时间短、消毒剂用量不足、谎报消毒记录的现象。 12月,某卫生公司接到中国东方航空公司投诉。 接到投诉后,缪、汪、杨三人召集某卫生公司机场检疫部全体人员开会,从降低成本、创造利润的角度看没有改善。 后某卫生公司向中国东方航空公司反馈虚假整改意见。
根据2021年5月11日国务院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联合控制机构综合小组发布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八版)》规定,机场等重点场所应当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重点场所和单位卫生防护指南》要求。 根据本指引,民航重点场所、重点环节、重点人员防控按照最新版《运输航空公司、运输机场疫情防控技术指南》实施。 截至2021年7月20日,南京禄口国际机场突发新冠肺炎疫情,某卫生公司《方案》没有更新。
2019年12月,上海某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环境公司)与东部机场集团签订《飞机客舱保洁服务合同》协议,由某环境公司承接南京庐口国际机场T2航站楼国际航班及T1、T2航站楼部分国内航班的飞机客舱保洁业务。 2021年2月,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的《运输航空公司、运输机场疫情防控指南(第七版)》规定:“入境保障区域工作人员应避免旅客和其他人员同时混用公共设施,尽量固定工作和通勤路线,避免与为国内旅客服务的工作人员混流。” 某环境公司总经理凌某、某环境公司南京分公司全面工作负责人张某、某环境公司南京分公司负责日常运行工作的项目经理唐某明知上述规定,但为了节约成本、追求利润,仍将保洁人员混合使用,实行保洁人员休息室、摆渡车等设施同时,该公司未组织环卫工人进行过规范防护服穿脱的培训,即使2021年1月在南京禄口国际机场发现某环境公司环卫工人穿脱防护服、垃圾袋捆扎不符合防疫要求等问题并报警时,唐某也没有向凌某、张某报告,而是直接提出整改反馈此外,某环境公司南京分公司未落实重点岗位员工健康状况监测要求,2020年中期新冠肺炎疫情平息后停止上报。 凌某、张某对此没有监管。
2021年7月10日,中国国际航空CA910航班从俄罗斯莫斯科抵达南京禄口国际机场。 其中一名乘客(后被认定为此次疫情唯一传染源,其携带的病毒为此次江苏全省疫情之父病毒)出现新冠肺炎症状,航班入境后,由某卫生公司负责飞机消毒,某环境公司负责客舱保养。 该机需消毒面积279.1平方米,根据相关操作技术指南,消毒工作时间为10分钟,消毒剂季铵盐用量在4200ml至5600ml之间,通道区、卫生间及厨房等重点区域应使用含消毒剂的抹布擦拭表面但在实际消毒工作中,某卫生公司消毒人员按130平方米面积对客舱进行消毒,两名消毒人员分别在客舱内停留3分46秒和6分21秒,消毒剂季铵盐用量约2900ml,重点区域未用含消毒剂的抹布擦拭由于消毒时间、消毒剂用量严重不足,消毒操作不规范,客舱内新冠肺炎病毒无法完全杀灭,遗留在卫生间等处。 某卫生公司消毒结束后,由某环境公司的保洁人员进入客舱进行保洁。 保洁过程中,发生保洁人员现场脱防护服不慎、橡胶手套未覆盖防护服袖口、工作中手套滑落、手套擦脸、皮肤接触等意外问题,保洁人员接触新冠肺炎病毒后感染。 随后,由于某环境公司将国际、国内航班维修人员混配,共用摆渡车、休息室,新冠肺炎病毒在该公司维修人员中传播。 2021年7月12日、7月13日,南京禄口国际机场核酸检测例行“年检”,某环境公司保洁员16人被漏检(漏检者中6人感染新冠肺炎病毒); 7月15日至7月19日,某环境公司5名环卫工人先后出现发热、咳嗽、咽痛、乏力等症状到医院就诊,唐某对这些情况并不了解,第一时间未发现新冠肺炎病毒感染者,病毒进一步传播至南京禄口国际机场
2021年7月19日,南京禄口国际机场开展核酸检测“围检”,9管混采咽拭子检测阳性,发现感染者均为机场保洁员和地面服务人员。 江苏省南京市立即启动新冠肺炎疫情应急响应机制。 此后,江苏南京、扬州等地出现大规模新冠肺炎疫情。 7月19日至8月30日,江苏累计报告本土确诊病例820例,给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特别严重的后果。
2021年8月9日,经江苏省公安厅指定管辖,江苏省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先后对某卫生公司、某环境公司以涉嫌干扰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并对相关责任人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措施。 9月16日,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三级检察机关成立联合办案小组,启动一体化办案机制,同时派员开展早期干预工作。 11月22日,侦查机关以缪某、汪某、杨某、凌某、张某、董某等6人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请求批准逮捕。 12月11日,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缪某等5人批准逮捕,对因身体不适不适合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张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