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工作又迎来新一轮,疫情防控新形势下

12月26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公告,经国务院批准,自2023年1月8日起解除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 不再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12月27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构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措施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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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中国疫情防控进入新阶段,重点从“抗感染”转向“保持健康、抗重症”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新闻发言人米锋表示,当前,我国疫情防控进入新阶段,面临新形势、新任务,工作重心已由“防感染”转向“健康、重症”。

实施“乙类乙管”是在综合评估病毒变异、疫情形势和我国防控工作等基础上进行的防控战略调整,是实事求是、因时制宜、优化完善防控措施的积极行为,具有防控工作的科学性、精确性

实施“乙类乙管”,决不是放任不管,而是注重加强服务和保障。 抓好精细医疗救治资源准备,着力保障群众用药需求,全力做好老龄、儿童等重点人群防护和救治,特别是要加强老年人接种疫苗和健康管理,切实加强农村疫情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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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类乙管”打的是有准备的战,绝不是被动的开放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李斌表示,根据传染病特点、健康影响、疫情形势和防控工作需要,将一个传染病由乙类甲管调整为乙类乙管,需要具备相关条件。 这是传染病防治法的明确要求,是依法防控的鲜明体现。

三年来,通过新冠对肺炎“乙类甲管”的严密管控,我们顶住了全球相继五场疫情的冲击,避免了致病力相对较强的原始股、三角洲变异毒株的广泛流行,大大减少了重症和死亡,为疫苗、药物开发应用及医疗等资源的准备提供了宝贵的时间

当前,随着病毒变异、疫情变化、接种疫苗推广和防控经验的积累,我国新型冠状病毒大爆发防控进入新阶段,防控工作面临新形势新任务。 我们密切跟踪病毒特征,研判疫情变化,加快推进接种疫苗和药物供应,加强医疗救治和防控体系建设,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等因素,为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法律分类创造了条件。 因此,我们为调整“乙类乙管”而战的是有准备的战斗,绝不是被动的开放。

目前疫情防控的重点是健康和防范重症。 依法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由“乙类甲管”调整为“乙类乙管”,是抗疫重大调整,体现实事求是、主动作为、情境优化完善防控,有利于更好适应病毒变异和疫情变化有利于更加集中精力保护儿童等重点人群,更好保障正常生产生活和医疗卫生需求

李斌还表示,目前全球大流行还没有结束,疫情走向还存在不确定性。 世界大部分国家和地区仍对新型冠状病毒大爆发保持高于普通传染病的防控措施。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调整为“乙类乙管”后,决不是放任不管,决不意味着所有防控措施的退出,而是加强服务、加强保障。

接下来,我们将抓好医疗救治资源准备,着力保障群众用药需求,全力做好老龄、儿童等重点人群防护和救治,切实加强农村地区疫情防控,努力保障人民健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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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为“乙类乙管”后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措施主要有这些差异

发布会上通报称,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调整为“乙类乙管”后,在防控措施方面主要存在以下差异:

一是发现传染源,“乙类甲管”主要通过风险从业人员“送检”、风险区域全员核酸筛查等方式发现感染者。 实施“乙类乙管”后,主要通过医疗机构就诊、居民自我健康监测、重点人群检查等方式发现感染者。 各地要确保社区有足够数量的便民核酸检测网站,保证零售药店、药品网购电商等供应充足的抗原检测试剂,有效满足居民检测需求。

二是在传染源管理上,“乙类甲管”时,应对发现的感染者和疑似未排除病例采取隔离治疗措施,同时对密切接触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隔离观察。 实施“乙类乙管”后,对发现的无症状和轻症感染者,可以自主选择居家健康管理,对不具备居家条件或不愿意居家、担心家庭感染的居民,也可以选择方舱医院隔离治疗。 各地还为自主集中隔离人员提供类似“健康家园”的隔离服务。

三是在社会面防控上,由“乙类甲管”调整为“乙类乙管”后,社会面防控措施更多地集中在重点场所、重点机构、重点人群,取消或减少对其他场所机构和人员活动的限制,尽量减少对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影响例如,除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特殊场所外,不再查验核酸检测阴性证书; 不再对跨区域人员开展落地检查,对外在风险人员不再开展跨区域协查; 不再指定高风险区域、低风险区域,不再采取高风险区域“足不出户、上门服务”等相应风险区域管理措施。

四、国境卫生检疫方面,“乙类乙管”后,不再对入境人员实施闭环运输、集中隔离等措施,来华人员应按海关要求填写健康检查卡,申报正常且海关口岸常规检疫无异常者可直接进入社会面。 不再对进境物品进行预防性消毒,对进口冷链食品不再进行抽样检验。

来源:央视新闻

编辑杜海锋

杭州日报诚意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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