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布疫情谣言法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是否正确

违反关闭规定擅自营业,有人编造传播疫情谣言,徐州遂宁曝光两起干扰疫情防控案例,两人被拘留。

7aec54e736d12f2e11ae102d5c04e96884356820.jpeg@f_auto?token=a812ae06565d29f608bcb888d52a212c4月21日21时许,徐州市遂宁县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民警巡逻时发现,八一西路大自然菜市场北门内侧的肉店、朱某在知道疫情防控规定,且门店无权经营的情况下,私自对外营业销售猪肉。 此后,在社区委派自然农贸市场工作人员多次劝阻后,依然私自继续营业销售。

738b4710b912c8fc537534c0fac5ae4fd788210d.jpeg@f_auto?token=1a3d428adb48633d4e06ed64dd35bd22朱某已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违法行为,经多次劝阻后仍拒不执行,情节严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拘留朱某行政五天。

b90e7bec54e736d1b4aa1f2f9f9673c8d46269a8.jpeg@f_auto?token=d6db42704387b5fc21c4df6f2a4de9a9最近,网络上大量流传着“在睢宁三天”“将睢宁县中心全体人员转移到外地”的信息。 4月23日,睢宁县公安局报警称,经警方调查,魏某(男,43岁,睢宁人)于4月22日在QQ群内编造发布虚假信息,后经大量转发,造成严重影响。 魏某涉嫌在网上编造、传播、传播谣言。

目前,魏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处罚5天。 (通讯员供图) )。

来源: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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